我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我校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防止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干部队伍,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制度,形成有效管理、简单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依规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力推进学校建设和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服务,具有较高领导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用好各年龄段干部。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40岁以下的处级干部在教学学院领导班子中一般不少于20%,在机关管理部门总体一般不少于20%;注重培养选拔女干部,保持一定比例的党外人士干部。
第四条 处、科级干部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四年。新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原则上要能任满一届。
第五条 处、科级岗位职数的设定应当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不因人设岗,不设虚岗。组织部根据学校实际提出设定方案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第六条 需要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处、科级干部,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七条 学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干部的职责,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九条 处、科级干部拟聘任人选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认真践行“三严三实”,以好干部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决议,忠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勇于创新,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有高等学校管理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独立完成所担负管理工作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五)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廉政勤政,为人师表,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顾全大局,善于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十条 聘任处、科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具有干部身份。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或称职。
(三)聘任处级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或硕士以上学位,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六)由副处级聘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级聘任副处级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由副科级聘任正科级的,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干部聘任副科级的,本科毕业者,毕业后须有三年以上工龄;研究生毕业者,毕业后须有一年以上工龄。
(七)由教师聘任正处级的,应当在副高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教师聘任副处级的,应当在中级以上教师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八)军转干部和从外单位调入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加学校应聘时,认可其原有经历。
(九)聘任教学、科研单位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职称;聘任专业性较强岗位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具有研究生学历学位、副高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科背景。聘任国际学院院长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处长还须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聘任党群、人事、监察部门和二级党组织党务工作岗位的处、科级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处级干部须有三年以上党龄。
第十一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的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动 议
第十二条 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四条 初步建议向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处、科级干部,一般通过民主推荐产生。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学院业务岗位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当在岗位所在学院的全体教职工中进行推荐,个别推荐范围由组织部根据工作要求确定。
(二)选拔其他岗位的处、科级干部,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七条 民主推荐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推荐职位。组织部根据干部职数规定和现职缺位情况,向学校党委提出拟民主推荐职位的建议,经同意后组织进行。
(二)召开民主推荐会,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两者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相应范围内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与资格、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三)由组织部汇总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办公会(简称书记办公会)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对拟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和书记办公会酝酿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九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测评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聘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中有不合格或不称职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一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二条 实行考察预告制。在考察前,由组织部通知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发布考察预告,告知考察对象、考察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科级干部拟聘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聘任人选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3名成员组成,处级干部考察组一般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的干部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二)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审核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三)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考察组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提出初步任用建议方案,经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聘任人选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2-3名成员组成,科级干部考察组一般由二级党组织书记或副书记、纪检委员、党务秘书组成;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二)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走访、审核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考察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的意见由组织部负责实施。
(三)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报组织部,由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后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级干部拟聘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拟到学院任职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少于20人):
1. 所在单位和拟聘任职学院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2. 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和拟聘任职学院的有关负责人,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等。
3. 属本院的拟聘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增加到本院的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部门工会主席、民主党派、正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二)拟到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任职人选的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少于20人):
1. 所在单位和拟聘任职单位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2. 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拟聘任职单位的有关负责人。
3. 所在单位的科级干部或全体工作人员。
4. 机关党委委员,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会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 考察科级干部拟聘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
(一)拟聘任人选属学院的:联系校领导、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干部、教学基层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拟聘任岗位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不少于20人。
(二)拟聘任人选属机关的:分管校领导、机关党委委员、所在单位的全体成员,拟聘任岗位所在单位的党政班子成员,不少于20人。
第二十八条 拟聘任人选是党外人士的,还需征求统战部门负责人和拟聘任人选所在党派主委意见。
第二十九条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坚持“四必”制度,即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纪委监察处意见“凡提必听”。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干部档案审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工作完成后,组织部才能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干部提拔问题。
第三十条 提拔的处、科级干部由考察组撰写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
(一)被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民族、籍贯、政治面貌、参加工作时间、专业技术职务、现任职务、工作简历等)。
(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情况。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包括考察时个别谈话人数,同意、不同意和弃权情况。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聘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根据处级领导职位和拟聘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先召开书记办公会进行酝酿,并征求学校党委、行政等有关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聘任人选,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讨论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只有一人出席会议,不讨论干部任免。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学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聘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考察情况,包括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讨论,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当场统计并汇总,由学校党委书记公布结果。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党组织讨论决定科级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察组逐个介绍拟聘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考察情况。
(二)二级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进行表决,形成初步任用建议方案,报组织部审核,由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学校团委书记的任免应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有关部门请示、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在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原则上不能在单位之间异动。
第三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处级干部,由学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决定任用的科级干部,由聘任的二级党组织进行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四十条 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科级干部,其职务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竞争上岗
第四十一条 处、科级岗位出现空缺,校内符合任职资格的人较多,且人选意见不集中的,可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处级干部竞争上岗一般按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成立由校领导、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处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小组。
(二)公布职位与职数、参加竞聘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三)公开推荐与报名。
(四)进行资格审查。
(五)竞聘(笔试与面试或竞聘演讲)与民主测评。
(六)根据竞聘和民主测评情况综合分析,由组织部提出差额考察人选经书记办公会酝酿后,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七)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考察,同时对档案进行审核,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
(八)学校党委讨论决定任职。
第四十三条 科级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由二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四十四条 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交流、回避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对象一般包括: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学院之间,党务与行政之间,学院与学院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制度,处、科级干部在同一单位同一职级任职满八年,原则上须在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处级干部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单位之间进行交流的,一般应当在班子内部轮换岗位或调整分管工作。
(三)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校级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和子女不得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直接分管或联系的单位担任领导职务。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家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转岗分流及干部待遇
第四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免职、辞职、降职、转岗分流按《我校处、科级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九条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处、科级干部,不再保留原干部职级,按重新安排的岗位职级享受政治、生活及工资待遇。
第五十条 非年龄原因退出处、科级岗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享受原干部职级待遇。
第五十一条 处、科级干部转岗分流后,其工资待遇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提前转岗分流的,保留提前转岗分流前原职级经济待遇至正常转岗分流时间,达到正常转岗分流时间后,享受转岗分流待遇;因健康原因退职的,根据具体情况,最大限度保证其生活待遇。
第五十二条 处、科级干部要带头遵守劳动纪律,自觉维护人事分配制度的严肃性,有关要求按《我校职工请销假与出勤考核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纪律。
第五十四条 选拔任用的程序、时间进度和结果都要公布并严格按照公布的程序、办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拉票或其他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六条 经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任用的处、科级干部,如无特殊情况,必须在五天内报到。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或降职使用,并在三年内不再重新任用。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领导干部个人、家庭重大事项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五十九条 纪委、组织部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十条 建立组织部、纪委监察处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一条 党员、干部、群众对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组织部和纪委监察处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及“以下”均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咨询由组织部负责答复。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21日起施行。原《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湘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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